辽政发[2008]32号
颁布时间:2008-09-08 09:22:17.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本原则
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应当坚持“省级统筹、以区为主、深化改革、加强保障”的基本原则,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稳定运转。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以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先导,循序渐进,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体制改革等相关问题。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标准和享受对象。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中规定的生均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在辽宁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本省户籍学生、按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确需寄宿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经费承担责任。
为支持各市、区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全省(不含大连市)免除学杂费资金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免除学杂费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所辖区域内免除学杂费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市、区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市本级财力相对较好的,要承担主要部分。省承担补助资金作为基数补助各市,各市要按照每年所辖区内城市义务教育实际在校生人数核定补助数额。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后,各市、区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按规定标准全额纳入本级预算,不留缺口,及时足额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6〕394号)使用和管理公用经费,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为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到安全运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要做到分别列支、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至区级中央资金特设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省教育专户直接拨付至区教育专户。市以下补助资金也要实行专户管理,做到封闭运行。
(四)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级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不收取借读费。各级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于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市,当地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的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基本需要。
三、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全面清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切实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取消违反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项目,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政府审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代收,坚决制止乱收费。
加大教育改革统筹推进力度。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统筹城市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学校师资。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提高城市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监督落实工作。市以下各级政府要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并根据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加大政府的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二)建立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进入学。公办小学、初中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三)统筹城市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理待遇。市以下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保证教师队伍稳定,推进教师交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资金到位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将原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改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建立管理机制,统筹落实改革各项资金,研究决定实施改革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实行分层次管理,层层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分项目、按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省承担全省所需资金的主要部分,并负责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对财力相对困难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市以下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集资金,安排新增财力,确保应承担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落到实处。各市政府在落实免除学杂费资金时,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分担数额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不能将责任层层下放,防止出现省加大了投入,市以下相应减少投入的“挤出效应”。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支付、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