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农[2008]111号
颁布时间:2008-10-27 09:58:32.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在激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牵动作用。进一步强化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采取因素评估法进行分配,通过奖励的形式投入给企业。
第三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分配遵循财政公共支出“有据、有度、有效”的理念以及“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
(二)具备较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对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地方经济具有明显的拉动作用。
第五条 获得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的企业按以下要素综合评定:
(一)年销售收入
(二)年销售收入增长额
(三)年实现税金
(四)年实现税金增长额
分别对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品为原料的龙头企业,依据上述四项指标按照不同权重进行考核、测评,对综合得分居高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奖励。
各项考核、测评数据,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实现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收及税收附加。
第六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由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第四条要求向省农委的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有关指标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共同向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汇报,经批准后由省政府实施奖励。
第七条 受理各地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第八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确定资金用途。企业于收到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项目报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客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取消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