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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经[2008]39号

颁布时间:2008-05-08 10:02:36.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贸处。

  二○○八年五月八日

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敞开收购农民水稻余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粮农联字[2008]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对地方粮食企业敞开收购农民手中水稻余粮的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原则

  第二条  收购总量包干:按照各市、县及农垦总局(以下统称“各地”)上报省粮食主管部门的农民手中水稻余粮数量,省对各地实行收购总量包干。

  第三条  定额补助:对执行敞开收购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按收购农民手中水稻余粮的数量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即省核定包干收购数量内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超过包干收购数量的补助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如未完成包干收购数量,由中央财政按照未完成收购数量和省下达的补助标准,将结余补助资金收回。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各地上报并经省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审定的执行敞开收购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

  第四章  定额补助标准

  第五条  定额补助标准为水稻每市斤 6.5分。包干数量及补助总额由省核定并直接下达到各地。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六条  省财政按各地水稻包干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各地所需补助资金,并直接将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地财政部门(含农垦总局,下同)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根据当地粮食部门提供的收购进度和企业收购农民手中余粮有关凭据,按省确定的定额补助标准,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执行收购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对超过包干数量应由地方政府和省农垦总局负担的补助资金,要积极筹集资金及时拨补到位。

  第六章  补助资金清算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对地方粮食企业收购水稻余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购工作结束后,要对补助资金及时进行清算,省补助结余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扣回。

  第七章  会计处理

  第九条  地方粮食企业收购水稻余粮入库时,按实际收购价减省应补助款后的金额,借记:商品粮油—收购水稻余粮(非购销企业还应将进项税分离后记账),按省补助标准和企业实际收购数量计算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收购水稻余粮补助款;贷记:现金。收到财政拨付的补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收购水稻余粮补助款。将补助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时,借记:短期借款——收购水稻余粮借款;贷记:银行存款。指定收购的地方粮食企业将收购水稻余粮转售给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时(同库划转),借记:商品粮油——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存水稻);贷记:商品粮油—收购水稻余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中央储备粮借款(国家临时储存水稻);贷记:短期借款——收购水稻余粮借款(等额划转)。如发生差支或差收时,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企业计入盈亏核算。地方粮食企业将收购水稻余粮自行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销售水稻余粮,非购销企业还应将销项税分离后记账)。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粮油销售成本(销售水稻余粮);贷记:商品粮油——水稻余粮。归还银行借款时,借记:短期借款——收购水稻余粮借款;贷记:银行存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 “转圈粮”问题发生。要建立补助资金五日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收购进度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每隔五日逐级将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具体格式另行下达)。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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