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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经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8]20号

颁布时间:2008-05-22 09:55:06.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经委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有效发挥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工业化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三条  新型工业化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促进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工业发展重点要求。

  第四条  新型工业化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装备、石化、食品等重点行业的龙头和配套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二)工业园区建设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促进产业集聚、利用地方特色资源深加工、围绕大企业配套、县域支柱产业等发展县域经济的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其中,对企业项目的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三)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攻关等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字化改造、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

  (四)企业节能降耗减排项目。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电力、煤炭、石油石化、建材等行业节水改造项目;共伴生矿、工业废渣、木材节约代用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电力、石油石化、轻工、食品、造纸、医药等行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合格的示范项目;试点企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节点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

  (五)企业提速增效项目。重点支持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能促进工业经济整体效益优化、持续健康发展的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当年能够发挥效益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六)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题项目及奖励性支出等。

  (七)用于新型工业化项目管理、评审、培训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五条  申请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企业不予受理),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应交税金或实现税利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申请自主创新无偿资助的企业,用于自主创新自筹资金投入必须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三)企业必须具有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四)按要求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

  第六条  新型工业化资金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每年9月末前组织申报下年度项目预算,每年3月末前组织申报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省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工业发展重点,分别确定各类项目的专题内容,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经委、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项目特点,组织企业申报相关项目。

  第七条  新型工业化资金的申报程序:各市县企业申请资金,报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市县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各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财政厅的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应抄报所在市经委、财政局;市经委、财政局除对本级的企业项目按要求进行申报外,还应汇总所属县项目,并单报附表。

  中、省直企业申报新型工业化项目资金,需向所在地经委、财政局申报。

  省经委申报的项目管理评审等经费,由省经委做出预算,并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申报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及财务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并附项目核准或登记备案文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企业决算报表。

  (五)申请当年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出具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须将项目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同时上报电子文档,文字材料用WORD文档,表格材料用EXCEL文档。

  第十条  各市、县经委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后做出评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填写《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同时附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材料,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市、县经委和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省经委、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每户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最多连续支持三年。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创新项目外,每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支持一次。

  第四章  支持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资金的支持标准。除重大项目外,按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支出20%至30%予以补助,原则上一般项目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具体支持的额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共性技术难题攻关项目除外):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50至100(含100,下同)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100至300万元,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300至500万元,最高补助10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500至1000万元,最高补助15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或税金1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20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工业园区支持标准最高为500万元。

  贷款贴息资金的支持标准。除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按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的5%或实际发生的利息据实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一般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省经委与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县申报项目的经济技术及财务状况进行考察、筛选和必要的评审论证,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资金项目安排意见,并联合下达《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

  第十五条  各市(地)、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依据省经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及时组织企业携带所需材料,到省财政厅接受项目资金审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审核项目资金后,对市县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中省直企业直接办理拨款。对无偿补助的项目,补助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第一次拨款不超过30万元;补助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一次拨款60%。对剩余资金,在首次拨款3个月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对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厅审核贷款手续后,按照上述程序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用于《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导向计划》安排的项目,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经委不定期对新型工业化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各市、县财政局、经委应当定期对项目资金执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实施。同时,每年5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经委联合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效果等情况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新型工业化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该单位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01]82号)、《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01]83号)、《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05]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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