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字[2009]67号
颁布时间:2009-03-30 09:21:53.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家电下乡政策的贯彻实施。我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已批转各地执行,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并结合此次国务院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政策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监督管理。针对家电下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补贴发放的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家电下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家电下乡工作取得实效,促使这项惠农强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印发各地执行,随后省财政将预拨各市、县(市)部分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补贴资金兑付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并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清算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贸委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