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字[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03-09 09:37:31.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的要求和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初审,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复审,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