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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2009-06-08 15:31:04.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损失,促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灾警报信号发放适用情形

  防灾警报信号发放适用情形为: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可以预警的气象、地震、地质、海洋、森林等重特大自然灾害;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可以预警的重特大事故灾难;

  (三)其他需要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情形。

  二、防灾警报信号发放

  防灾警报信号发放,由县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报同级政府决定,同级人防(民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及人防部门报告。

  防灾警报音响信号为:警报信号(鸣60秒,停30秒,反复二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解除信号(连续鸣4分钟)。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后,应利用电声警报器多次播放语音,告知公众有关灾情及应对办法。

  三、防灾警报试鸣制度

  省政府建立全省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确定每年全国“防灾减灾日”(5月12日)为全省防灾警报试鸣日,进行防灾警报音响信号试鸣。具体办法由省人防办(省民防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按照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有关规定,认真制订防灾警报信号发放实施办法,充分发挥防灾警报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各级人防(民防)部门要结合当地防灾减灾工作需要,采用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设置警报设施,进一步扩大警报信号覆盖面。同时,要加强对防灾警报信号有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落实防灾警报信号试鸣制度,让公众能正确识别防空和防灾警报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防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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