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9]20号
颁布时间:2009-04-18 16:59:46.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九届五次全会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现颁布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09年经济发展预测,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6%,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二、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本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