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农[2009]1284号
颁布时间:2009-06-26 11:41:27.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郊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 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北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市级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是指除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外的由市财政扶持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扶持范围:
(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业、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等;
(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项目;
(四)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小流域治理及生态林建设等项目;
(五)观光采摘园项目,包括瓜菜、水果采摘园、生态观光园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申报审批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业区域发展规划;
(二)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三)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
(三)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 各区(县)在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项目估算
2、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施工图预算
第十一条 各区(县)将上报项目统一录入北京市财政局项目库,按要求填报项目所需材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发办”)后,由市农发办审核后统一提交至市评审中心审核。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农发办根据市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结合市局财力、市与区县财力平衡及项目具体情况,安排下达项目扶持资金,下达资金数额不得高于市评审中心审定数额。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方式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执行县级报账制。各区县财政部门必须对报账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制度”,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规范报账。
第十六条 报账过程中要加强凭证管理,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一经实施,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且单个项目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30%以上的,报市农发办批准后方可变更;未超过30%的,由区(县)农发办自行调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区(县)项目由区县农发办组织全面验收,市农发办进行重点抽验;市级农口部门项目由市农发办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程运行及管护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照验收标准对被验收项目做出综合评价。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有骗取、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处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