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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的通知

黑财综[2009]89号

颁布时间:2009-07-28 10:20:25.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综[2002]140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展年度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

  稽查范围为本级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本级对全部或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展年度稽查,具体稽查范围自行确定。稽查年度为2008年度,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二、稽查内容

  稽查内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征收标准、票据使用以及资金收支管理等情况。具体稽查内容详见黑财综[2002]1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三、稽查时间和方法

  稽查工作自2009年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稽查方法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财综[2002]38号、黑财综[2002]140号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稽查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本次稽查为契机,切实做好涉企、涉农、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巩固清理规范工作成果,有效制止乱收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稽查情况于2009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含所辖县市)稽查情况汇总后于2009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人:丁立超;联系电话:0451-53650834.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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