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南京市企业职工转岗培训补贴实施意见

宁人社[2010]35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10:45:47.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97号]精神,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2009]57号,苏财社[2009]175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对实施职工上岗、转岗或提升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转岗培训]的企业给予转岗培训补贴,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转岗培训消化富余人员,达到预防失业和调控失业的目的。现就实施企业职工转岗培训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凡在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区内、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本年度裁减职工人数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5%的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本企业职工[不含当年新招职工]进行转岗培训的,可申请企业职工转岗培训补贴。

  二、培训的要求

  [一]企业在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时,应事先制订培训方案,将培训人数、形式、工种、内容及课时等相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培训的行政处室审核、认定。

  [二]企业有培训条件的,可自行开展培训;没有培训条件的,可委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培训,并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人员考核、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开展有等级要求的工种培训,应按等级要求组织考核、考试,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申请转岗培训补贴的培训职业[工种],应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紧缺型职业[工种],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

  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一]补贴的申请

  申请补贴时,企业应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培训方案、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办理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并填报《南京市企业职工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转岗培训补贴人数以实际取得上岗证、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为准,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全部培训人数的50%.

  [二]补贴的审核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培训的行政处室负责对企业转岗培训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2、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职业资格证书办理情况进行审核。

  3、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对企业转岗培训补贴的申请进行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补贴的标准和拨付

  企业转岗培训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同等级各工种平均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即:对取得上岗和初级等级证书的,按该等级平均成本的40%给予培训补贴;对取得中级和高级等级证书的,按该等级平均成本的50%给予培训补贴;对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证书的,按该等级平均成本的60%给予培训补贴[2009-2010年补贴标准附后].实际培训费用低于相应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予以补贴。

  转岗培训补贴经批准后由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基本账户。

  五、其他

  [一]同一职工当年内参加不同工种的培训或跨年度参加同工种、同等级培训的,不得重复享受转岗培训补贴。

  [二]企业可按规定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部分培训费用用于开展转岗培训,职工个人也应承担部分培训费用。

  [三]转岗培训补贴应专项用于提高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的培训,企业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转岗培训情况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企业转岗培训补贴实施时间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文印发之日前已开展转岗培训的企业凭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苏人社[L][2009]104号、苏财社[2009]234号]标准享受过相关补贴的企业,不再按本文规定享受转岗培训补贴。

  附件:

2009-2010年南京市企业职工转岗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等级
补贴标准(元)
上岗证
150
初级工
200
中级工
350
高级工
500
技师
750
高级技师
1100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