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0]29号
颁布时间:2010-03-11 17:20:04.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经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北京注协成立了“行业发展与宣传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于2010年1月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委员会章程。目前,各委员会章程已经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与宣传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发展,提升行业公众形象,开展行业发展方向性研究及多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活动,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行业发展与宣传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执业会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执业会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执业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熟悉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九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 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关注新时期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开展行业形象宣传活动,扩大行业影响,提升行业公众形象。
第十三条 确定协会会刊《北京注册会计师》发展方向,与协会秘书处共同做好会刊的编辑出版。
第十四条 促进行业内、外,多层次、多角度的交流与合作,拓宽行业发展空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十九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执业会员、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第五条 执业会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执业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 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熟悉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行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指导执业机构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对执业机构内部治理状况进行调研,向北京注协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协助秘书处组织开展执业机构内部治理状况检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执业会员的注册、转所、年检行为,完善会员管理制度,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执业会员、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执业会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执业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熟悉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行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订的规章制度,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修订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指导执业会员的任职资格检查(年检)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发展需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
第十五条 对秘书处提交的执业会员因涉及投诉、举报、年检等与注册管理相关的争议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所属执业注册会计师、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行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对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组织查处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委员会可予以行业惩戒: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完善惩戒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十四条 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副主任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十九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在实施行业惩戒时,应按照《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二条 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未经委员会形成决议, 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惩戒时因需要回避的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维权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注册会计师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所属执业注册会计师、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熟悉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行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过程中人身、财产权益、依法执业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等情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负责承办北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第十三条 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以及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研究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十五条 研究和探讨维护行业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北京注协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 以勤奋敬业精神履行职责,树立行业自律权威。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予保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如与受理的会员惩戒申诉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不得有与申诉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技术指导及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所属执业注册会计师、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熟悉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行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执业技术的新变化,就有关疑问提请相关部门解答,并以专业指引的方式予以公布,为执业机构以及执业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发布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准则指南、配套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草案,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沟通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第十五条 代表北京注协与相关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专业技术交流。
第十六条 为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及自律惩戒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研究、制定本会会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及目标,审议并监督继续教育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八条 开展行业继续教育的课题研究,指导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定、开发和编写,以及师资的推荐。
第十九条 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专业性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四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六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维权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地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执业,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注册资产评估师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执业会员、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执业会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从事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了解评估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行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 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评估行业的维权事项,为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依法提供维权服务和其他援助、支持。
第十三条 研究和探讨维护评估行业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
第十四条 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协调,提出切实保护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受理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对北京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事项。
第十六条 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技术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评估行业专业技术指导及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技术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所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名。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从事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了解评估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行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位。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 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北京地区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技术咨询、指导和继续教育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引导和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执业,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水平。
第十三条 开展同行业以及相关行业专业交流活动,加强在专业技术上的沟通,提高行业理论研究水平。
第十四条 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拟定的各项资产评估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研究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专业疑难问题,开展专家援助和技术支持活动,协调答复两个评估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问题。
第十六条 为相关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专家援助,并形成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 引导和教育注册资产评估师贯彻落实评估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并根据执业情况开展继续教育并研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研究制定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培训长远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办法,组织编写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和课件。调查培训需求,适时调整培训计划及课程内容,对有条件自行举办培训的机构推荐师资等技术支持,同时参与对自行举办培训的机构进行培训效果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四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六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惩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地区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依法执业,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注册资产评估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北京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北京注协理事会负责。北京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变更与任期
第三条 委员会由北京注协执业会员、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执业会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最近连续从事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三年来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热心行业建设,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了解评估行业情况;
(三)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行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由北京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决定聘用。
第十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不具备继续担任条件的委员,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予以辞聘。 需要增补委员时应当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对执业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时,应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5]183号《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实施。
第十三条 听取和审议北京注协资产评估部在业务检查中发现并提交的评估机构及执业会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 决定对其是否给予自律惩戒,以及给予自律惩戒的种类。
第十四条 听取和审议行政和司法等相关机构移交北京注协的关于执业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 决定对其是否给予自律惩戒,以及给予自律惩戒的种类。
第十五条 听取和审议其他被投诉、举报的执业会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 决定对其是否给予自律惩戒,以及给予自律惩戒的种类。
第十六条 监督自律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完成理事会交办及秘书处移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半年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与主任委员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商定。秘书处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如涉及表决事项,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树立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参加例会并为委员会工作是委员的义务和职责。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例会及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未经委员会形成决议, 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关于执业会员自律惩戒等议案时,委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北京注协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