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鄂价能交[2010]119号

颁布时间:2010-06-01 12:49:44.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价格调整后,我省市场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见附件一。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对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批发汽、柴油时,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吨;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60元/吨。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批零价差不得小于上述水平。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按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即最高出厂价为6614.8元/吨,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以上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四、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要认真落实调价方案,并在6月1日16:00时前将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我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1、湖北市场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附件1:

  湖北市场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元/公升

  

  注:乙醇汽油价格与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相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