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2010-05-25 09:18:16.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法定的征收管理机构和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征收或收取(以下简称执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三条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各执收单位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实行由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执收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三)严格审核本单位执收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对,自觉接受票据年检,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
(六)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执收单位违反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随意多收滥罚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主要有:
(一)虚报、少报或漏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致使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明显脱离实际;
(二)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以及执收或变相执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
(三)擅自提高非税收入执收标准、扩大执收范围;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
(五)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七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敷衍、规避、拖延、放弃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不作为。主要有:
(一)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且明显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
(二)无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导致非税收入流失;
(三)对执收工作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不予受理或无故拖延不予办理;
(四)在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审计时,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将非税收入存放在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应缴不缴,拖延、滞压、截留、转移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年度考核,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同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按照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后,将执收单位评定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对拟评定为先进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对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由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实施重点稽查、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先进单位,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经查实有乱作为和不作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执收单位,由同级监察机关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执收单位领导予以问责,由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同级监察机关实施,并将问责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执收工作不合格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其中对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执收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刊物等媒体,对已经查实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和不作为,应予以公开曝光;财政、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依法作出处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抓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落实。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执收非税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和问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