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0〕8号
颁布时间:2010-05-10 11:44:31.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局办公室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委宣传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们确定了天津市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按照《通知》要求,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关材料后,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