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10]316号
颁布时间:2010-08-18 09:57:13.000 发文单位: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的我省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89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中的说明,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为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91元。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973元)。当地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09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二)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鉴于部分地区上年度缴费工资下限未达到省规定标准,本年度缴费工资下限增幅较大的实际,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583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369元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10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由于今年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较晚,依据本通知确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可从2010年9月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