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会〔2010〕44号
颁布时间:2010-07-16 11:49:5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谭子科、吴仕美:
你们关于设立广州市海珠区粤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谭子科、吴仕美合伙设立广州市海珠区粤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广州市海珠区粤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共出资10万元,合伙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同意谭子科为广州市海珠区粤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润田街19号408室。邮政编码:510240.
三、拟担任广州市海珠区粤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谭子科、吴仕美2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广州市海珠区粤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广东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广州市海珠区粤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广州市海珠区粤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章程实施的行业自律管理。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