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2010]46号
颁布时间:2010-09-10 15:54:23.000 发文单位: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委宣传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委宣传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单位共同筹措,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支持市级文化产业项目和企业为重点,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天津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主要包括经国家或我市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等。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的重点产业项目。
(四)动漫、数字内容等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五)具有天津地方特色和较强优势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六)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相关奖项的企业和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市级和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化企业予以奖励。
(四)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相关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
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七条 每年市财政局将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委宣传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中介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奖励证书;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的需提供播出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国家资助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申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审意见及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立项资助项目要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将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报送项目决算报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