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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沪财税[2010]43号

颁布时间:2010-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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