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45号
颁布时间:2009-03-04 11:57:50.000 发文单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建立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一、明确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
(一)推动节能技术改造。
围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支持企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改造和完善传统工艺、技术。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降低产品单耗,促进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
(二)推进工程减排。
围绕火力发电厂脱硫、造纸企业碱回收、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中水回用、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处理、城市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改造等重点工程,支持列入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工程减排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按期投产,稳定运行;对未列入计划的工程减排项目早规划、早建设。
(三)淘汰落后产能。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准入和许可、排污不达标的企业或工艺设备立即进行淘汰;引导和鼓励落后产能以及限制类生产工艺和装备提前淘汰,支持其进入“五优一新”产业的配套或转产进入现代设施农业。
(四)开展科技攻关。
根据我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现状,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利用为重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攻关和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提高技术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机构作用,组织行业专家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节能方案。对共性技术问题,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牵头组织科技攻关。需要时可邀请区外专家共同研究。
(五)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建立财政补贴政策,在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未理顺之前,对正常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给予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提供资金保障,也为污水处理商业化奠定基础。
(六)促进污水处理管网建设。
对纳入和未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也给予财政补助,调动市县政府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镇污水减排。
(七)引进先进节能装置和清洁生产装置。
建立财政补贴机制,鼓励企业引进、开发和使用通过成果鉴定、在线使用正常、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节能装置、清洁生产装置。
(八)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加大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力度,重点是工矿企业、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行政机关、居民生活以及道路和景观照明。通过推广工作,形成绿色、健康、文明的能源消费理念。
(九)鼓励建筑节能工程。
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建和居民建筑等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建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体系。重点是集中供热锅炉、供热分户计量、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集中供热管网改造、空调机组改造、通风设备改造以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
开展试点工作,支持学校、医院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今后学校、医院及大型公建开展规划设计时应将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规划设计。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利用自治区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资源丰富的优势,支持科研机构、工程设计单位、企业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研究工作,形成一批科研成果,逐步在区内进行推广。
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光伏材料、大型风电设备开发研究和产品本地化,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十一)探索排污权交易。
协同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政策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要污染物总量和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其分布区域;加快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开展排污权有偿交易的政策设计和规划工作以及沿黄河三市生态补偿工作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十二)提高执法机构能力。
支持节能监察、监测和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和污染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建设,支持节能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管等能力建设,支持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监测的健全完善。
(十三)培育能源审计中介机构。
支持培育能源审计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能源计量、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指导企业节能。
二、建立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财税政策环境
(十四)落实中央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治区内企业购置或使用专用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五)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征优惠政策。
对自治区内生产制造节能设备或产品的企业,所生产设备、产品对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作用明显,或对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效果特别显著,但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经自治区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量化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征。
(十六)规范“两高一资”企业税收政策。
对自治区及市县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中涉及“两高一资”的税收政策进行清理,原则上取消“两高一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新出台政策,涉及不属于国家鼓励的项目,不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合理调整能源价格。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提高部分能源价格,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制定超能耗限额用电、用能单位加价收费制度,对超限额用能单位加价收费,收缴的加价用能费用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节能先进单位、节能降耗管理等。
(十八)建立节水价格导向机制。
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制定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超定额的用水单位加价收费。待供水价格理顺后,收缴的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管理、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科研。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十九)引导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和办法。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对用户随意打井取水和滥用水资源的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处罚。
(二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二氧化硫和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征管力度,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适时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
三、创新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和方式
(二十一)完善以奖代补。
广泛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工程减排、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市县污水处理管网设施建设。
(二十二)纳入转移支付。
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市县淘汰落后产能,用于补助因关闭企业带来的财政短收、关闭合规成立企业的职工安置及财产补偿。
(二十三)强化财政补贴。
通过财政补贴,支持科技攻关,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企业引进使用先进节能、清洁生产装置,支持市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支持使用高效照明产品,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排污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执法机构能力建设。
(二十四)注入资本金。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组建专业节能投资公司。节能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组织实施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投资公司成立之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财政适度注入资本金。
(二十五)优先政府采购。
自治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或其它财政投资项目,必须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或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定向采购,支持资源再利用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节能采购标准,引导全社会提高节能意识。
(二十六)建立惩罚约束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既要发挥政策和资金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引导作用,更要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和惩罚措施。对能耗不达标企业、排放不达标企业、超额用能企业及未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不能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对有章不循,违犯政策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进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税收政策。
四、加大财政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保障力度
(二十七)加大财政投入。
发挥财政资源配置职能,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2008年,自治区财政安排节能减排资金40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今后每年新增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三年内达到1亿元。
(二十八)强化资金导向。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和信贷资金投向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领域。工业化发展资金向节能减排项目倾斜,同时,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的70%用于支持减排工作,重点支持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农村环保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九)整合资金集中使用。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科学技术发展资金、区域外贸发展资金、轻纺工业发展资金、城市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渠道、管理方式不变,集中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出台多项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扶持政策和向西部倾斜的有力时机,加强与中央各部委的沟通联系,了解政策、掌握动向,努力争取更多的扶持政策,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全力推进我区节能减排工作。
(三十一)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节能减排政策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