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2010]22号
颁布时间:2010-06-24 11:30:22.000 发文单位:
有关市(州)财政局、安监局,有关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省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有效实施,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8]32号)精神,为保证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有效实施,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列入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央下放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闭库治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闭库治理项目由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全面负责闭库治理工作。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接收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或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现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管理或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该尾矿库所在地县级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闭库治理项目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尾矿库闭库治理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与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定闭库治理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闭库治理职责。
第六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闭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闭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单位招标,按规定程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依程序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施工和监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或相应资质。
第三章 项目工程管理
第九条 闭库治理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批准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闭库治理工程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在项目治理开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开工申请报告;
2、闭库治理责任书;
3、闭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人员任命文件;
4、闭库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
5、闭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
6、工程招投标文件。
第十条 经市级安监部门审查,开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开工条件的,由市级安监部门下达开工指令,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开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开工,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到位,并再报审。
第十一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闭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确保治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报告上月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闭库治理项目各单项工程完工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市级安监部门检查确认。
第十三条 治理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市安监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全部完工后,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市级安监部门检查确认,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规定验收。
第十五条 省、市、县安监部门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批准的闭库治理设计组织实施,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评价、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意见的,安全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指令下达后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开工指令;
2、资金账户;
3、资金使用计划;
4、落实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经省财政厅审查,开工手续完备、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及项目施工计划拨付首批20%闭库治理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其余70%资金按施工进度拨付,另外1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拨付。
第十九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申请拨付其他批次的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闭库治理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及市级安监部门的检查确认意见;
2、上批资金使用情况及县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闭库治理责任单位为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由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意见);
3、本次资金使用计划;
4、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提供闭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闭库治理责任单位或治理责任单位的财政部门,由其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用途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停止专项资金的继续拨付。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二十二条 闭库治理项目所有工程均应纳入工程监理范围,不得缺项、漏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与施工不得由同一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闭库治理设计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其中隐蔽工程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对省财政厅拨付的治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闭库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闭库治理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闭库治理项目责任单位财政财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主管的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定期检查工程资金的支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 闭库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除配合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外,财政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