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0]27号
颁布时间:2010-06-03 15:57:52.000 发文单位: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采购周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制度。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一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定点采购范围
本期定点采购范围指年度小额基建项目累计达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没有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评审计划的基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编制。
(二)本期定点采购小额基建项目造价服务的中标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小额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中标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优惠承诺
第一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如下:
序号 中标单位名称 价格优惠率 联系方式
1 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0% 蔡容萍 13617713595 5315626
2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0% 韦金晓 13557713390 5305986
3 广西南宁展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 唐红丽 13768373715
中标供应商的信息同时公告在“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
三、小额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区直预算单位年度小额基建项目累计达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没有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评审计划的基建项目,在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由上述定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原件(纸质文件),经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批复后实施;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额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基建项目造价定点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如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9851)书面反映。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自治区财政厅将不予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
(1)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小额基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2)提供虚假参数和不切合实际的数据,不切实际降低或提高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
(3)不能按承诺的服务时间要求完成工作的;
(4)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5)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请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预算单位,以利于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