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综[2010]64号
颁布时间:2010-09-30 15:12:36.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0]186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2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
为规范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指南》中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内。我省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粮食加工与转化、生猪肉牛规模养殖与加工、茶叶种植与加工、油茶规模种植与加工、名优水果规模种植及加工、名贵淡水产品规模养殖与加工、优质蔬菜规模种植与加工等。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后,省直管县市的项目申报路径仍由市州统筹上报,竞争立项。
(一)贷款贴息项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2.国家农发办确定2011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为5.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为4.8%。各级农开办须按照上述贴息率计算贴息金额,不得自行调高或调低贴息率。
(二)财政补助项目
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60%以上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40%以下用于龙头企业项目,不再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3.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龙头企业项目不高于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不高于150万元。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技术可靠、管理严格、自筹资金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鼓励各地按扶持上限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各市州农开办要根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开办)下达的2011年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上报财政补助单个项目的资金规模,不搞平均分配资金,不得超报项目规模和个数。
4.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以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二、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要求
市州、省直管县市农开办要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严格项目立项条件、审核标准和评审程序,确保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完整。
(一)贷款贴息项目在上报前,市级农开办应认真审查。审查时应重点把握: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是否符合规定,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
(二)财政补助项目由省农开办组织专家评审,市州农开办应对上报项目组织专家评估。评估时应重点把握: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是否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项目是否符合扶持范围,以及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项目与区域优势主导产业的衔接情况,对农民增收和就业的带动情况;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可靠等。
三、投资指标的确定与调剂
各市州农开办按《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湘农综[2011]63号)、《申报指南》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比例来计算确定贷款贴息资金中分别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财政补助资金中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龙头企业项目的额度。
(一)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35%以上(含35%)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市州,可按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140%上报;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足35%的市州,则按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100%上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按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120%上报。
2.以市州为单位,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出现结余,由省农开办在各市州间调剂使用。
3.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将对各省上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定。如经国家农发办审定不合格,导致贴息资金指标结余,该结余资金指标将由国家农发办调剂用于其它省经审定合格、超额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
(二)财政补助项目
1.各市州按省农开办下达的项目申报个数上报财政补助项目,参与竞争立项。
2.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如有结余,由省农开办在市州间调剂使用。
3.国家农发办将对各省上报的财政补助备案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对不合格项目扣减相应资金指标,扣减后的结余指标,由国家农发办收回转作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补助资金。
四、特别强调事宜
1、市州农开办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有重要审核责任。所有上报项目,市州农开办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履行相关程序,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和真实性,在上报材料同时出具“材料真实保证函”。
2、各级农开办要委托各贷款银行对拟立项的贷款贴息项目信息,通过上一级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并由其出具审查结论,确保贷款项目的真实性。
3、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补助项目,须提供2009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2010年前三个季度的审计报告。
4、项目申报严格按照“三依、三公”原则,依程序规范操作(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管流程图 见附件1)。
五、上报材料要求
(一)贷款贴息项目
1.申报文件及附表,一式三份。
(1)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指标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贴息的金额和比例,以及指标分别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信用联社)和其他银行贷款贴息项目的情况等。
(2)附表包括: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附表格式(附件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已备案的与农发行合作项目)》(附表2-2-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其他项目)》(附表2-2-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表》(附表2-3)、《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4)、《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化龙头企业)》(附表2-5-1)、《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农民专业合作社)》(附表2-5-2)。附表2-4、附表2-5单独装订成册上报(已备案的与农发行合作项目须单独归类)。
2.《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本通知要求提供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真实性审查结论,一式三份。
(二)财政补助项目
1.备案文件及附表,一式三份。
(1)主要内容包括: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指标安排情况,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龙头企业项目的个数、金额和比例情况,指标调剂情况等。
(2)附表包括: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附件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汇总表》(附表3-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投资及效益情况表》(附表3-2)、《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农民专业合作社)》(附表3-3-1)、《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化龙头企业)》(附表3-3-2)。附表3-3单独装订成册上报。
2.《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均包括附件资料)和市州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电子文档,刻制DVD数据光盘,一式二份上报。市州专家评审意见同时单独装订成册上报二份。
六、上报时间要求
各市州农开办于2010年11月1日前,向省农开办报送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于2011年1月10日前向省农开办报送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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