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综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2010-08-26 13:21:33.000 发文单位: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 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资金管理方式等,要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 国家和省取消和正式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收费目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和物价部门要根据本《收费目录》,编制和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截止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税 务 | |||
中央立项 | 201.证照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1992]价费字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费 [1998]1077号,国办发[2002]57号,国办发 [2004]10号,财综[2008]47号 | ||
(2)税务发票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