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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210号

颁布时间:2010-11-29 19:33:34.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市环保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发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公斤由0.63元调整至1.26元。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工作。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专款用于污染防治。

  四、接本通知后,请各级环保部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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