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商个[2010]8号
颁布时间:2010-12-28 17:26:15.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分局、区县工商局:
为规范验照工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令)、总局《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情况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系统2010年度内资(含私营)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苏工商个企[2010]3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时间: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验照机关:由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办理个体户验照工作。
三、验照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发照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应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
4、以加盟店、连锁店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提交加盟或连锁协议。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验照时提交的复印件,经工商部门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并由经营者签名后留存归档。
五、验照审查:
1、加强经营范围前置行政许可的审查。对重热点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审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证的复印件,按要求加盖“与原件一致”章,并由经营者签名。
对已知或前置许可部门告知前置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许可期限届满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2、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审查。对过期个体执照一律先换照,后验照。
3、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其营业执照正本左下角及副本的右下方“年度验照”方框内分别盖章。验照戳记样式见附件。
4、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
六、关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补检。
1.时间:每年的6月10日以后;
2.方式:挂号信;
3.内容:责令限期验照通知书;
4.责令改正的期限:各局可根据情况确定在15日至30日之间。
七、验照表填写要求: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2、各局应当要求验照受理、审核人员在“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亲笔签名或盖章。
八、验照审核方式由各局自行决定。既可以采取同一人受理、审核制,也可以采取一审一核制。
九、请各单位结合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开展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以加盟店形式或连锁店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专项检查,要求逐户建立书面台账,验照工作结束后,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上报市局,市局将组织检查,并纳入考核。
今年是开展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数据统计的第一年,请各单位按照总局和省、市局的要求,精心组织,做好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和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的数据统计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同时按照经济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材料,应于验照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电脑。
十、材料上报:
各单位请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验照工作总结和加盟、连锁店专项检查报告报市局个私处;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验照分析报告报市局个私处。
附件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样式
附件2:个体工商户验照戳记样式
附件3:个体加盟店、连锁店登记台账样式
附件4:《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