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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桂会协〔2009〕61号

颁布时间:2009-11-09 16:32:41.000 发文单位: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事务所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及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

  第四条 我区事务所(包括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必须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填报综合考评材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同时应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事务所应对申报的综合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 每年3底之前,我区事务所按规定向协会提交综合评价材料,4下旬至5上旬通过协会网站公示和公告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了的事务所信息,不予公布。

  第八条 协会根据事务所上报的评价数据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拔尖人才或全国领军人才人数、参政议政与行业建设工作、受表彰情况、受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七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评价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年度报表的业务总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会员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行业拔尖人才或全国领军人才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被选拔出来的行业拔尖人才或全国领军人才人数。

  (五)参政议政与行业建设工作,是指事务所在上一年度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问政议政工作,有参与行业业务检查等监管工作,输送行业师资工作、向协会期刊网站投稿以及共建行业网络宣传平台等工作情况。

  (六)受表彰情况,是指事务所参与社会重要活动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奖项;以及参与行业重要活动受到协会通报表彰的奖项,行业表彰奖项包括文娱活动奖项、财务管理奖项、行业风采等征文奖项、业务检查表彰奖项等。

  (七)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不设最高分。各项评价指标分值如下:

  (一)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其中,总收入权重50,注册会计师人数权重30%,培训完成率权重20%。

  (二)行业拔尖人才或全国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其中行业拔尖人才每名加1分,全国领军人才每名加2分。

  (三)参政议政与行业建设工作,为直接加分项,按满足下列的情况进行加分。

  1.事务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1分。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2分。

  2.参与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被抽调担任检查人员的,每人加2分。

  3.事务所有人担任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每人加2分。

  4.事务所向行业期刊和网站投稿每篇0.5分;被采用后每篇另加1分。此项最高分为8分。

  5.共同搭建行业信息宣传平台工作:事务所重视并在协会网站开设网页的加1分;事务所重视并依附协会网站搭建有网络信息平台的加2分。

  (四)受表彰情况:为直接加分项,参与社会重要活动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分;参与行业重要活动受到协会通报表彰的,集体荣誉奖项每次加1分,个人荣誉奖项每名加1分。

  (五)受到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减分:

  1.事务所受罚方面: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1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4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罚方面: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次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一次减3分;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分。

  3.在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或自律公约检查中,不积极配合检查组检查的,减3分。

  第十一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 培训完成率得分 拔尖或领军人才人数得分 参政议政与行业建设得分 表彰情况得分–受处罚或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年度全区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平均值)×50×10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全区事务所平均注册会计师人数)×30×10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100

  (四)行业拔尖或领军人才人数得分=行业拔尖人才数×1 全国领军人才人数×2

  (五)参政议政与行业建设得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得分 参加业务检查得分 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得分 期刊网站投稿得分 共建网络信息宣传平台得分

  (六)受表彰情况得分=社会表彰奖项次数×2 行业表彰集体奖项次数×1 行业表彰个人奖项次数×1

  (七)受处罚、惩戒应减分值=刑事处罚应减分值 行政处罚应减分值 行业惩戒应减分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试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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