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11]38号
颁布时间:2011-02-22 16:13:41.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24号)关于限制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限制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即: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
二、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附加申请材料。
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件(证明)原件,对《申报表》进行核实,并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申报表》原件、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一并提交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备案。
办理存量住房买卖过户手续时,购房人应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交《申报表》、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三、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四、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件,通过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核查购房人住房情况,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
五、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买卖以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