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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5 11:24:12.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郴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郴州市城区、县市城区及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收集并交由郴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置;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废物实行有偿处置,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适当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投资规模、处置数量及处置难易程度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批准。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卫生机构已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并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对该部分医疗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由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或自行处置。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规模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到郴州市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桂阳县、资兴市、永兴县、宜章县等县市所辖县级医院收集、运输1次医疗废物;每2天到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等县所辖县级医院和各县市区城区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1次医疗废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人员卫生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市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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