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2011-02-25 10:23:08.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环控[2008]305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现就2010年我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的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解释,对辖区重点监控企业评分情况认真逐项评定,尤其对否决项要严格把关,并提出初审意见,所扣分值要在“扣分原因”一栏中做出详细说明。
二、各市务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辖区《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表》及企业的ISO14001认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一并报省环保厅。
为便于以后开展工作,请各市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省环保厅总量处 赵璿
联系电话:0311-95933112 13111552819
电子邮箱:zx06071@163.com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