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国资[2011]345号
颁布时间:2011-03-08 09:38:1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相关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针对我市破产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2000年颁布的《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破产准备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预算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而产生的费用不足问题。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破产准备金使用采取“先借款垫付,后清算支付”的形式。
第四条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不能及时变现,无法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破产费用,可申请破产准备金借款垫付。
第五条 可由破产准备金先行借款垫付的破产企业费用:
(一) 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费用,具体包括:
1.城镇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自行调出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
4.妥善安置职工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医药费、保险费、取暖费、住房公积金、计划生育奖励费、劳模津贴、职工个人借款等费用。
(二)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
(三) 破产费用,具体包括:
1.破产财产的清理、维护、管理和分配所需费用;
2.破产财产审计、评估、拍卖费用及破产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3.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留守人员和协助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
4.为保证债权人共同利益需支付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5.破产程序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测算:
(一) 城镇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标准,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开始测算。
(二) 自行调出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费用的标准为: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2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3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
(三)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用,按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 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费用标准是:拖欠职工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时间以法院宣布破产之日前三个月为限;拖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介机构审核确认数为准;
拖欠职工工资原则上由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解决,如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在该企业破产前期已垫付了大量资金,继续垫付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借支破产准备金。
第七条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测算:
(一) 离休人员安置管理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标准测算。
(二) 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以破产验收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审核数为准。
第八条 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测算:
(一) 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相关费用,按破产宣告时,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测算;社会保险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数为准;公积金按北京市相关标准测算。
(二)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和协助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按留守人员和协助工作人员人数以及我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核定的工资标准测算,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按北京市相关标准测算。
(三) 破产财产审计、评估、拍卖等费用,按不高于本市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的50%掌握。
(四) 其他破产费用中包括清算期间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办公经费,按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留守人员和协助工作人员人数,参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超出定额标准以及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以上第(一)、(二)、(四)项的费用,垫付费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出六个月。
第九条 破产企业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期限测算借款费用。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负担借款费用的20%,其余80%部分可由破产准备金借款解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借支破产准备金的审批程序:
(一)破产企业接到法院宣破裁定书后,因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不能及时变现 ,无法支付安置和破产费用,由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提出借支申请。
(二)市国资委对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借支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携同借支破产准备金请示文件、《借支破产准备金审核表》、以及企业报送材料一并转市财政局审核。
(三) 市财政局接到市国资委初审意见及破产准备金借支请示文件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破产准备金借支数额审核确认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政府批复后,破产企业填写“财政借款申请书(借据)”,市财政局办理破产准备金借款手续。破产准备金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核销破产准备金的审批程序:
(一)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应及时偿还破产准备金借款。
(二)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破产财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破产准备金借款时,由市国资委安排对破产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审计结果申请核销。
(三)市国资委对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核销破产准备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将企业申请核销的请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款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人员预提社会保险费用的批复、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一并转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接到市国资委初审意见及申请核销文件后,对企业清算收入及破产准备金借支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企业确实无力偿还借支的破产准备金,上报市政府申请核销。
(五)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及破产管理人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 负责按破产准备金借支范围、标准测算借支数额,向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上报借款申请;
(二) 负责按照规定测算退休人员预提社会保险费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 负责按照借款批复文件办理借款手续,保证借款资金专款专用。
(四) 破产终结后,应及时偿还破产准备金借款。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具体职责:
(一) 负责对其所属破产企业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向市国资委提出借支申请;
(二) 保证破产准备金借款及时划拨破产企业,督促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及时偿还破产准备金;
(三) 负责破产企业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时,向市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四条 按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破产企业上报的退休人员预提移交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具体职责:
(一) 负责对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上报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根据审核状况向市财政局批转借支破产准备金申请。
(二) 负责对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上报的核销借款请示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向市财政局批转核销破产准备金申请。
(三) 会同市财政局对破产准备金的借支、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具体职责:
(一) 负责对市国资委批转的破产准备金借支申请、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二) 负责按照市政府的批复,办理借款手续和核销手续。
(三) 会同市国资委对破产准备金的借支、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破产管理人办公室收到破产准备金借款时要实行专户存储,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并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 经批准核销的破产准备金借款,计入破产清算损益,列“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破产企业及破产管理人办公室在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破产费用时,不得自行增加费用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定期对破产准备金借支、偿还、核销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截留、挪用破产准备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市财政局有权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颁布的《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0]9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