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预[2011]29号
颁布时间:2011-06-29 11:02:42.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人员经费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
二、公用经费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再提取机关绩效考评奖励金。各单位不得违规发放其他奖金、津补贴,也不得提取工会经费。
三、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可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
四、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工且需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其中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