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1]748号
颁布时间:2011-09-08 11:45:26.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青岛市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有关精神,2007年12月1日起,在山东、青岛、河南、四川(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实施家电下乡政策试点。自试点以来,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成效显著,拉动消费、便农惠农效果明显。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规定,2011年11月30日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11月30日,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自2011年1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三省一市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下同),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把国家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2012年1月6日零时起,中标区域仅限于三省一市的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三省一市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2012年3月1日零时起,三省一市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三省一市财政部门要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以产品销售发票和标识卡为准),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三省一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信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企业产品标识卡使用情况的监管。家电下乡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家电下乡产品发货进度,正确合规使用产品标识卡。
四、三省一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政策到期后,三省一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督促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专区(专柜),不得利用家电下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在三省一市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有关后续工作,并对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有关行为继续负连带责任。2011年12月31日前,三省一市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
五、三省一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关闭后的信息系统数据吻合。三省一市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六、三省一市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继续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