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节能[2011]813号
颁布时间:2011-10-11 13:32:19.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1]392号)、《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784号)有关规定,非工业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须由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审核确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省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乙级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工程造价审计的能力;
(四)近两年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造价审计项目不少于3个;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工程造价审计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无违规不良记录。
二、申请材料要求
具备条件的机构可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文件:
1、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有关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本年度社保证明凭证;
5、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6、其他能够证明机构审计能力的证明材料;
7、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8、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文件。
请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纸张规格为A4尺寸),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本(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自我推荐。申请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穗机构、省直单位的下属单位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市和主管部门推荐。市经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接将材料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央驻穗机构、省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接将材料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审核及公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省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名单后向社会公告。
请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抓紧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的推荐工作,于2011年10月18日下班前将审核通过的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名单汇总表及申请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逾期不予受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