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1]83号
颁布时间:2011-10-14 10:26:18.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城乡低保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最低供养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二、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举措,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抓紧落实,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让救助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