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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2011-10-14 10:30:0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低保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健康发展,有力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低保政策执行走样,“人情保”、“关系保”、“轮保”、“骗保”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三项行动”的开展,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员力量,对辖区所有低保家庭逐户调查核实,做到“家家入户、人人见面”。对家庭收入超标的要按程序及时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漏保”人员和农转城困难居民要及时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同时,强化基层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与村(社区)签订城乡低保工作责任书,明确要求,规范管理。要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并定期采取“公示入户”的方式告之辖区所有居民,接受社会监督。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城乡低保全面核查清理工作情况送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防止低保政策执行走样,维护低保制度的严肃性。要严格执行《条例》,不得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低保制度当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安抚措施,不得突破政策界限将一些应以其他方式解决的困难人员纳入低保。对违反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各类特定人群,要通过完善相关扶助政策和低保与就业联动等促进就业的措施加以解决,真正做到“桥归桥,路归路”。同时,要着力解决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仅与低保对象挂钩,导致低收入人群“挤低保”的现象。民政部门要按照高于城乡低保保障比例3%―5%的范围,建立包括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其他困难人员的整个低收入困难家庭档案。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救助范围由城乡低保对象扩展延伸到建档的所有低收入困难家庭,有针对性地给予帮扶,降低困难群众对低保制度的依赖。

  三、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能力,夯实低保工作基础,把低保工作抓细抓实。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低保工作内设机构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低保救助行政管理职能,民政办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配备与低保救助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在乡镇(街道)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工作力量;要加强村(社区)工作力量,在现有村(社区)工作人员中,每个村统筹安排至少1名工作人员,每个社区统筹安排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低保工作;要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快市级各部门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起有效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比对核查机制,确保对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四、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健康发展。要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兑现奖惩措施,促进基层把城乡低保工作抓好抓实。要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工作督查制度,成立由监察局牵头,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城乡低保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每年开展2次以上城乡低保工作督促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建立市级对区县(自治县)补助的激励机制,市级在安排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时,要向工作成效好的区县(自治县)倾斜,对工作差的区县(自治县)提高其自负比例。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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