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金管[2011]60号
颁布时间:2011-10-20 10:17:51.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1年10月24日起,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并做适当调整,具体恢复内容如下:
一、恢复调整最高可贷额度。将最高贷款额度恢复调整为30万元/人,夫妻双方6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情况购买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可以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卖掉名下唯一房产,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购房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都不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曾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执行。
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