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工商办发[2011]121号
颁布时间:2011-10-24 10:38:4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局、直属局:
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依法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1年11月1日之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逐步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其中: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的,直接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予以换发;原营业执照标明有效期限的,于有效期限届满前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未标明有效期限的,不得强行换发,可结合年度验照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二、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局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三、市局已启动招投标程序确定新版营业执照的印制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将为各局印制一定数量的新版营业执照,发给各局供今年使用。从明年起,各局应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现在数量和发展目标的具体需求,向市局确定的中标印刷企业印制新版营业执照。
四、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部启用与《个体工商户条例》配套的有关新的申请登记表格。市局已按照实际需求为各局印制了一定数量的新表格,发给各局供今年使用。从明年起,各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需求,按照总局规定的格式印制与《个体工商户条例》配套的有关新的申请登记表格。
五、为确保《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后登记业务系统的规范运行,市局正在对相关登记业务软件进行修改完善,将于2011年11月1日正式上网运行。
六、各局要组织注册登记、监管巡查的干部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等法规、文件(上述法规、文件已挂注册分局业务指导,可供各局下载学习),尽快熟悉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监管巡查的新要求,使个体登记、监管巡查等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
七、各局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对外宣传,以此为契机,大力引导和培育发展个体工商户。同时制定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于2011年11月1日前,对登记大厅、基层工商所登记窗口的有关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政务公开内容进行更换,将新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时限和应提交的文件材料等进行公示,为申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和高效快捷服务,使申办者“一看就明白、一问就清楚、一办就顺畅”。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