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1]1144号
颁布时间:2011-11-09 16:11:2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梅州市物价局: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11]113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43号,我局以粤价函[2009]568号文转发)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你局应严格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管理。
二、各地应坚决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我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151号)的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