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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1]147号

颁布时间:2011-10-12 11:38:51.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市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农村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学生以及类似培养形式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制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10个月平均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于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31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学籍注册、学籍变动等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每年年初,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本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第十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每年8月3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应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与分配名额有差距的,其经费预算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助学金实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集中发放制度,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卡,国家助学金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 中职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中职卡,中职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帐户管理费的优惠。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略)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略)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略)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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