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发[2011]458号
颁布时间:2011-11-15 08:41:44.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本市价格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态势,特别是涉及居民基本生活的食品类价格同比增长幅度较大,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为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现将具体发放工作安排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孤残儿童。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
此次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于11月底发放到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1—12月份新批准享受以上待遇的人员,可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有关要求
(一)为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是市委、市政府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惠民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临时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各类发放对象的范围,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切实做到资金发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把补贴发放的各项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积极配合,确保11月底前将临时生活补贴发放到每一户困难家庭,并于12月10日以前将发放补贴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立周报告制度,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汇总本区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贴发放进展情况,并于每周三下午五点前,将本区县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进展情况表(见附件)上报市民政局。周报告制度到本市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全部完成后自动停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