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水法规[2011]34号
颁布时间:2011-11-18 10:45:43.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现将办理2011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以下简称核准手续)通告如下:
一、申办条件
凡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增城、从化除外)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
(二)2011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
二、需提交资料
(一)填写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一式3份)。该表可在广州市水务局(www.gzwater.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www.gzds.gov.cn)公共信息网下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合格);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地税税务登记证;
(五)国税税务登记证(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六)2011年11月(指税款所属时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11月份累计营业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还需提交12月份增值税发票;
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含,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五本期进项销售货物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2011年上半年缴纳堤围防护费电子扣税回单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八)2011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指2011年度新开办的企业、2010年度未申报或申报但未经核准通过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尚需提交2011年10月份的会计原始凭证(含货物购销发票原件)。
上述第(二)~(七)项资料,申报单位用A4纸自行复印1份并盖章,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在核对后退回;第(八)项资料,申报单位对反映企业货物购销的会计凭证(含货物购销发票原件)用A4纸自行复印1套并盖章,原件经核查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各申报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时间:
2011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受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首层)。
五、联系电话:85641725、61300512.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