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1]2136号
颁布时间:2011-11-18 10:52:42.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除《管理办法》所列的部分中央企业外,其余项目实施机构需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同时提供所需初审材料。为规范项目初审工作,现将我委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流程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