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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商委发[2011]170号

颁布时间:2011-12-01 09:04:04.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39号),我市将探索打造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集中展示重庆老字号民族文化,提升重庆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为规范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

  (暂行)

  为弘扬重庆老字号品牌,集中展示重庆老字号民族文化,提升重庆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我市将引导并鼓励打造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为规范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及创建

  第一条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定位;挖掘内涵、强化特色;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第二条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交通便利,人流畅通。

  (二)规模要求。集聚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及培育期内的重庆老字号企业(品牌)数占街区内经营企业(品牌)总数的50%以上。引导特色产品和服务聚集,引入新产业、更新老业态,增厚旅游消费圈,形成包括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特色文化演艺、特色主题酒店、创意设计、特色餐饮、特色品牌店在内的多主题深度体验消费区,为老字号的生长提供更加丰厚的土壤,在全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特色风貌。出入口设立醒目标识;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橱窗、灯饰等协调统一,能体现老字号文化特色。

  (四)日常管理。所在地政府要明确为集聚区内企业服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对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经营服务等日常监督管理到位,对外宣传、推介活动丰富,业态业种调整、引导有力。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有关要求,积极加强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培育,组织、指导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填写《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申请表》,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

  第四条 经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审查列为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培育对象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一)建立管理机构。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老字号特色商业集

  聚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落实专人搞好老字号特色

  商业集聚区的日常管理。

  (二)制订实施方案。根据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原则和基本条件,制订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创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及组织领导、资金安排、扶持政策、监管机制等保障措施。

  (三)健全规章制度。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经营服务等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评定及命名

  第五条 完成创建要求的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由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转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评定、命名。申报单位应向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命名申请表》。

  (二)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及其组织架构。

  (三)创建工作方案。

  (四)创建情况,包括资金投入、集聚区建设、设施设备投

  入、业态调整提升等情况及近期营运情况分析、长效监管及激励措施。

  (五)日常管理制度。

  (六)集聚区名称标识、标志性景观、集聚区全貌、特色建筑、门店招牌、公共设施等实景7英寸彩色相片。

  (七)入驻从业单位分类统计名录。

  (八)集聚区内入驻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有关资质及荣誉证书证明文件。

  (九)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荐函。

  第六条 由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料及现场评审。

  第七条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命名的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进行社会公示。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授予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三、管 理

  第九条 对命名为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加强宣传推介。

  第十条 对文化特色鲜明、经营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指导、推荐申报国家级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

  申报国家级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由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向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第十一条 对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向市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了解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其良性发展。

  第十二条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每两年对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经营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经营行为,突出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集聚区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十四条 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内的经营服务单位应自觉接受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依规搞好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整体形象。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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