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价价管[2011]569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09:49:1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物价局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海南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即由0.4653元/千瓦时调整为0.4903元/千瓦时。
(二)牛路岭水电站和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1元。即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8元调整为0.29元。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7元的提高到0.28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9元的提高到0.30元。
二、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008元。
四、适当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
(三)大化肥企业用电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585元提高到0.615元。
(四)农业生产用电中的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业用电价格不调整,其他农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6元。
(五)销售电价调整后,同步相应调整峰谷电价水平,我省的峰谷电价基本政策不变。
调整后的海南省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海南省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