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11-30 09:42:11.000 发文单位: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市区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扶困难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集中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现就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范围为温州市区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
二、减征对象
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事单位等十个类型的单位不予以减征。
金融、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石油采掘和销售、邮政邮电电信、烟草、炼钢炼铁、汽车整车制造和大型船舶制造、铁路航空运输、水泥建材、有色金属、房地产等十一大行业不予以减征。(2011年度社会保险 “四减”工作不减征的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范围详见附件1)
除上述不减征的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外的其它企业为应减征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
三、减征标准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2011年度社会保险 “四减”工作减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品目详见附件2)。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四、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规定
(一)根据省政府统一布署,集中减征工作安排在2011年12月份进行,逾期办理不享受。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11月份。
(二)集中减征期间,企业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申报,由地税部门统一办理减征手续。
(三)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应如实申报2011年12月份(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度11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异常申报或虚报的,地税部门将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减征待遇。
(四)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附件1:2011年度社会保险 “四减”工作不减征的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范围
附件2:2011年度社会保险 “四减”工作减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品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