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会协[2011]114号
颁布时间:2011-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晋会协[2015]8号”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会。《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综合反映与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大强,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前50名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前50名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
(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前50名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上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每年的5月15日前,省注协将负责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综合评价得分前50名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
公告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50名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收入增长率、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情况、党建情况、行业领军人才人数、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等九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收入增长率,是指事务所上一年度与其前一年度业务收入相比的增长率;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事务所在省注协公布的综合评价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公布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四)培训完成情况,是指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后续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五)党建情况,是指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事务所党的建设情况;
(六)行业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事务所拥有的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注协选拔、培养的领军型人才人数;
(七)获得荣誉称号,是指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事务所、事务所党支部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获得的省注协认定的奖励情况;
(八)行业贡献,是指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情况;
(九)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年截至12月31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情况等三项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分值;党建情况、行业领军人才人数、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按加分或减分项目直接计算分值;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指标根据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与全省事务所平均收入增长率相比两部分计算分值。
(一)凡成立独立党支部的事务所加3分;成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加2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加1分;上一年将注册会计师发展为中共党员的或将事务所中共党员培养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1人加1 分;
(二)通过中注协选拔、认定的领军人才,每人加3分;通过省注协选拔、培养考核合格的领军人才,每人加1分,每家事务所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三)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事务所、事务所党支部,国家级的每项加5分、省部级及中注协的每项加4分、市(厅)级及省注协的每项加3分、县(区、市)级的每项加2分;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国家级的每人次加4分、省部级及中注协的每人次加3分、市(厅)级及省注协的每人次加2分、县(区、市)级的每人次加1分;注册会计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4分,当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3分,当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2分,当选县(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次加1分。
(四)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活动,以事务所为单位计算,每项加1分,获得优异成绩受到表彰的每项再加1分;参加行业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以事务所为单位计算,加1分;参加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以事务所为单位计算,加0.5分;
(五)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每次减2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每次减1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5分。
(六)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所在事务所每人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2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减20分。
(七)凡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超过10%(含10%,下同)的或超过全省事务所收入平均增长率的加3分,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再加3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收入增长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情况得分+党建情况+行业领军人才得分+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得分-受处罚、惩戒项目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评价年度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总收入平均值)×60;
(二)收入增长率得分=某事务所收入增长率得分+某事务所收入增长率与全省事务所平均收入增长率相比后得分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5;
(四)培训完成情况得分=某事务所规定学时培训完成率×10+某事务所超额培训完成率×5;
(五)党建情况、行业领军人才、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等加分项得分=党建情况得分+行业领军人才得分+∑[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项目次数(人数)×相应分值];
(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等减分项得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戒的次数(人数)×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外,事务所组织形式、其他从业人数、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指标,也在综合评价前50名事务所的有关信息中公布,但不作为计分指标,仅供社会各界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晋会协[2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