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1]284号
颁布时间:2011-12-08 09:39:1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关于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申请》(粤机场集团[2011]216号)悉。为便于你公司开展揭阳潮汕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的服务,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民航发[2007]158号)、《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精神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揭阳潮汕机场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验收合格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收取客、货运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同一货物已收取货站处理费的,不再收取中转服务费。
二、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标准,不得上浮,且下浮不得低于成本。同时,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文自2011年12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请在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局提供相关的收入、成本情况,申请核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