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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102号

颁布时间:2005-12-15 11:40:31.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依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新设置采矿权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程序要求

  1、各地新设置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采矿权指标总量控制的要求。

  2、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正式行文上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规定报省厅批准,取得省厅新设置采矿权的正式批复后,方可按规定权限受理采矿权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新设采矿权。

  二、资料要求

  市级国土资源局在上报省厅时,必须以正式文件并随文附“两图一表”,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1、报批的正式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六项内容:

  (1)本市、县(市、区)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按下表表式要求列入正文内容:

  (2)拟新设置采矿权的矿区地理位置,要列出县(市、区)、镇(乡)、村、自然村、具体地名;

  (3)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

  (4)矿区位于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具体区域说明;

  (5)矿种名称及拟设置的初步开采规模和开采年限;

  (6)拟新设置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协议出让的必须说明不采用公开招拍挂出让的充分理由)。

  2、“两图一表”资料要求:

  (1)新设置采矿权矿区的地形地质草图(要求在图上对矿区范围中心点进行初步圈定,注明直角坐标值,再以一定半径的圆圈用红线标注,并加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印章,待取得省厅正式批文后,在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时再进一步精确定位,原则上不得超越初步圈定的红线范围);

县(市、区)
名 称
上一年底止矿山数 当年上级下达计划控制总数 报批时当年
现有矿山数 
尚余指标数 
          
          
          
          
全市合计         

  (2)拟新设置采矿权矿区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图(该图件要与地形地质草图相对应,图件上必须有规划具体区域的说明)。

  (3)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的规定,提交由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三部门现场实地踏勘联合确认(签字或盖章)表。

  三、其他要求

  拟新设置采矿权的报批文件,其“两图一表”,均必须一一对应,做到一矿一事。

  省厅在收到报批文件后,经现场踏勘确认符合有关要求,拟予批准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下达批文。

  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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