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12-15 11:57:24.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分支机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中注协2011年7月16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11]39号)规定,对原《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渝会协[2009]3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行业惩戒委员会讨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执业人员认真学习提出相关意见,于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到我会监管部。
联系人:李霞
联系电话:67031028
邮箱地址:cqicpajgb@qq.com
附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管理,规范对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注协、评协)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指重庆市注协、评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成立行业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五条 会员对重庆市注协、评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七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或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六)违反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
(七)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八)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评估、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有关独立性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十)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计划和执行审计、评估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评估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评估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评估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评估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评估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或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八)其他违反质量控制准则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市注协、市评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受到刑事处罚或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行政处罚的,给予公开谴责;受到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或行业协会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申请注册、转所、任职资格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或申请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注协、评协秘书处为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直接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和行业管理规定中对违规行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事项;
(六)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协会秘书处代表、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组成,根据惩戒对象不同,分为注册会计师工作组和注册评估师工作组。注册会计师工作组不低于15名委员;注册评估师工作组不低于13名委员。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惩戒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分别兼任会计、评估工作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或注册评估师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调整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惩戒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应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坚持客观公正,做到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树立委员会的崇高威望;
(四)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近三年内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业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委员会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委员资格:
(一)未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二)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的;
(三)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召开惩戒会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议程、检查(调查)报告送达各委员。
第三十一条 惩戒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未获同意不得缺席。惩戒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惩戒会议应由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检查(调查)报告。惩戒委员会应随机抽取3名委员,会同秘书处共同决定是否进行惩戒,并提出拟召开惩戒委员会时间。
第三十五条 在召开惩戒会议的7个工作日之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召开惩戒会议时间、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拟惩戒告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理由,并明确是否向惩戒委员会作现场陈述;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检查(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三)确认检查(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惩戒委员会的会议决定、审议的调查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由委员会委员负责收集整理,存放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重庆市注协、评协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条 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或不予惩戒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一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市注协、评协应将涉及惩戒的事务所、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注协、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注协、评协常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业惩戒办法〉的通知》(渝会协[2009]36号)同时废止。